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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范围,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2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交通意外险:以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遇到的意外事故为标准,换句话说,不是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出险是不受保障的。交通意外险保费低,保障高,是出门选择意外险的首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律师在办理中许多车主在寻求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不熟悉办理流程而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甚至会因某些细节没处理好而影响了赔偿额度,熟悉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流程,掌握车险理赔技巧,对每个车主来说都至关重要。

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各方责任不清。

2010年7月1日即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则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谁使用谁承担,出借车辆的车主今后不再冤枉,但是也不是说可以随意将自己车辆出借给别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道对方没有驾照还把车辆借给他人的,或明知道对方饮酒后仍然将车借给他人的,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要负连带责任。事故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广大车主,交强险及时续保。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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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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