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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伤残怎么办,酒驾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驾致人伤残怎么办

被告人刘某,男,32岁,个体出租司机,家住江西省吉安市。2008年5月10日8时许,酒后驾驶跃进141货车,因违章停车被吉安市某交警大队警察纠察时,不服管理驾车逃跑。交通民警驾车追赶,当交通民警赶上并试图超车时,被告突然左打方向,用其所驾驶的货车的侧头将民警的桑塔纳警车右后门撞坏,并急速转入众人聚集的一中学北街,接连撞伤3名中学生,撞伤1名骑车的行人。

然后,刘某又驾车向郊区逃窜,与追赶的民警周旋,途中闯岗亭与指挥的民警擦身而过,最后因车辆损坏,车停在郊区某村庄。刘某下车逃跑时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明,刘某本人亦供认不讳。经查,刘某系酒后驾车,违章驾车伤害4人,其中1人轻伤,轻微伤3人。

酒驾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采取逃跑和用货车车头冲撞民警汽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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