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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

2012年10月24日8时许,邻居赵某见贾某正要骑摩托车到镇上赶集,就请求搭车也到镇上,贾某不好意思拒绝同意赵某搭车。恰逢当天大雾,能见度较低,当车辆从村里出来右转驶入官魏路时,由于贾某车速过快,来不及避让,与一停靠在路边的拉沙子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坐上的赵某被甩出受重伤。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和拖拉机车主薛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受害者赵某则没有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赵某要求贾某和薛某赔偿,薛某同意赔偿,而赵某认为自己无偿好意搭乘赵某,拒绝赔偿。无奈赵某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4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在无偿搭乘贾某的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民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上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为了弘扬民事活动中的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精神,认为原告赵某对损害所致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贾某和拖拉机车主薛某分别承担45%的责任。

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驾驶员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并非为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因此,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载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应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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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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