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赔偿多少钱
周先生遇车祸死亡后,家属通过诉讼获得60万元赔偿款。由于周的母亲和妻子等对赔偿款分割存争议,周先生的下葬等身后事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日前,周先生的妻子和继女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向虹口区法院申请周先生骨灰下葬等事宜。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的骨灰于清明当日下葬,之后双方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赔偿款。
2009年3月,周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周先生的母亲李老太作为原告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70余万元。与此同时,王女士、小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两人认为她们也是死者的亲属,有权利主张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第三人王女士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认定王女士为周先生的配偶。小玲是王女士与前夫的女儿,小玲自幼随母亲和周先生共同生活,与周以父女相称,是与周先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两位第三人均为周先生的亲属,为周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老太、王女士和小玲的亲属周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0万元,其中被告肇事者应支付59万元,保险公司应支付1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老太、王女士、小玲就赔偿款的分割产生争议,因此赔偿到位的60万元一直保存于法院。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割
其间,周先生的弟弟应李老太的要求,为周先生购买了一处墓穴,并将周先生的骨灰寄存于瞑园。但上述办理过程未与王女士、小玲沟通。王女士、小玲于去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的弟弟交还周先生骨灰。
王女士、小玲提出,尊重李老太对墓穴的安排意见,但考虑日后的墓穴管理等问题,墓穴证书应更名为王女士和李老太;因墓碑姓名刻字错误需要重新刻制,并加刻两原告姓名;双方合力尽快为周先生办理下葬事宜。
李老太和周先生弟弟则表示,可以接受两原告的意见,但要求能将周的赔偿款分割问题一并协商解决。两原告不接受赔偿款问题一并解决。法院在去年11月作出判决:王女士、小玲、李老太应共同将周先生骨灰在瞑园的墓穴下葬;墓穴的墓碑应加刻王女士、小玲姓名;墓穴证书持证人更名为王女士和李老太。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王女士、小玲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先与被执行人周先生弟弟谈话,对方表示对判决义务的履行并无意见,但希望法院能出面协调王女士、小玲返还购买墓穴的钱款,并帮助协调周先生赔偿款的分割。王女士、小玲表示赔偿款的问题能解决最好,不能解决宁可继续保存在法院。
执行法官觉得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周先生赔偿款的分割,可是赔偿款分割非本案的判决事项,但为让死者能够在清明之前得以安葬,法院决定尽量在执行阶段将赔偿款分割问题通过协调方式达成一致。经执行法官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赔偿款中周先生弟弟得4万元,李老太得18万元,王女士、小玲得38万元;周先生入葬的时间定为今年4月5日;换去现有墓碑,新墓碑上刻王女士、小玲两人名字,费用由周先生弟弟、李老太承担1、3,王女士、小玲承担2、3;墓穴证更名为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