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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给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借给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惨案发生在一年前。2007年7月22日21时许,没有取得驾驶证的邢某借用亲戚即被告杨某没有行驶证的摩托车,带着吴某兜风玩耍,哪知飞来横祸,二人连人带车翻入沟中,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父母认为,女儿去世后,造成父母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精神上受到极大损害,邢某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杨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缺乏安全保障条件,却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邢某,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索赔42。5万元。

邢某辩称,事发当日是吴某带着邢某行驶时发生的事故。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是邢某带着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杨某也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他称发生事故的摩托车是自己的,但是邢某未经自己允许拿了车钥匙偷开,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邢某还反诉称,吴某带着自己发生了事故,两人分别受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出于人道,邢某为吴某分3次支付医疗费、抢救费共计2.65万元。邢某认为,吴某已经死亡,其家人理应返还邢某当时支付的费用,还应赔偿邢某的医疗费。因此,邢某请求二原告返还2.65万元,并赔偿医疗费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邢某在关于到底是谁骑摩托车的陈述中,一直强调是吴某所骑,这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和规律,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邢某陈述的一些内容前后矛盾,内容应该是虚假的。法院遂依法判决,邢某向原告赔偿188754.12元,杨某向原告赔偿66001.27元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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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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