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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车祸致人死亡,积极赔偿获缓刑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好意搭乘出车祸致人死亡

2014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往奉节县方向行驶,同村村民李某某搭乘该车并站在该三轮摩托车的货厢内。当车行驶至巫峡镇白泉村5组马垭口路段时,李某某从三轮摩托车货厢跌倒公路上,致头部受伤,邹某某发现后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到医院,并于当日21时许向“110”报警。同年4月18日,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通过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某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该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积极赔偿获缓刑

事发后,邹某某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邹某某一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及部分丧葬费用,被害人家属对邹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以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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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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