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如何归责
(一)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二)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注: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机动车间的事故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可以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责任;
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应该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相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可以获得保险理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承保相关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责任;
上文对“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如何归责”、“机动车间的事故如何赔偿”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了一定的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常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与赔偿有些不同,需要保持关注。有关交通事故的其他问题,如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如何判定事故责任等,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对此不多作讨论。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时,不妨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分析会为您答疑解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