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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62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

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于正在施工的路段,张某驾驶卡车正要通过该路段,由于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车辆分流措施不当,张某避让不及,将杨某撞死。杨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道桥集团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核实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其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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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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