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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儿童骑自行车被撞,未成年人家长也承担车祸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02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十岁儿童骑自行车被撞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被小车撞倒后家长承担部分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6日,年仅十岁的龙某骑自行车在路边行驶,被同向行驶的王某所驾驶的小车挂倒在地,造成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因达不成调解协议,龙某向汉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万余元。

未成年人家长也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未满十二周岁就驾驶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经调解,被告王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0元。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本案中,原告龙某年仅十岁就骑自行车上路,忽视行车安全,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龙某父母作为龙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看管龙某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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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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