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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陪酒后驾车身亡,雇主被判承担30%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雇员陪酒后驾车身亡

雇员帮雇主招待别人吃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人相撞诱发脑溢血不幸身亡。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雇员家属12.8万余元。

顾某租了一个车间加工中央空调通风管,并请朋友徐某负责车间管理工作。2005年8月11日下午,电信公司的两名员工来车间安装电话,安装完毕已是傍晚,经顾某同意,徐某与另一同事招待两人去饭店吃饭,徐某陪着喝了酒。晚8时许,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碰撞,双方倒地。被撞人员经查无碍,徐某却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救治无效于8月13日身亡。事后,徐某家属与顾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顾某辩称,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导致死亡,责任在他自己。徐某与自己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徐某陪人吃饭饮酒后回家,没有得到过自己授意,也不在上班时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雇主被判承担30%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事实和证据,徐某受雇于顾某,并经他同意陪人去饭店吃饭,该行为是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联,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顾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徐某酒后驾车,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其本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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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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