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驾车轧到他人脚
2010年1月17日11时,房山某小区保安郑某与业主陈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恰逢黄某执行公司任务、驾车经过,轧到郑某的右脚。郑某就医后,接受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郑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郑某将业主陈某、司机黄某、黄某所在单位、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庭审时,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法院认定属于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原告处理纠纷不当,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本人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之一的业主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被告司机黄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投保的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原告郑某、被告业主陈某和司机黄某所在公司根据过错责任分担。
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000余元。业主陈某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