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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出车祸吓死路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开车出车祸吓死路人

2012年8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铁力市文化公园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当场撞死。此时,在此路过的李某受到事故的惊吓跌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死者李某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是:死者李某未见明显外伤。病例检验见其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可构成死因。

在诉讼中,经由鉴定机构对被告的交通事故与李某的死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认为;被告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引起李某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并最终死亡,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因。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表明,被告郑某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正经过事故现场的李某受到精神刺激,引起李某自身患有的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疾病急性发作,是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诱因。故被告郑某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告所支付的对李某的医疗抢救费用,应由被告郑某全额赔偿;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由被告赔偿40%。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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