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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触高压线司机被电身亡,车主和供电部门负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货车触高压线司机被电身亡

王同峰老家在东北,他自己购买了一辆大货车,长期雇司机开车。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同峰雇请了老古和老李,两人轮流帮他开车。2008年的一天下午,老古和老李开着王同峰的大货车,载着满车的菠萝,在琼海市阳江镇境内行驶。突然,货车顶架触碰到高压线,高压电流将老李电到。顷刻间,老李就被高压电电焦了,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老李的家人悲恸不已,他们以车主王同峰和老李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王同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同峰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协调,王同峰主动同死者家属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协议:王同峰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合计26万多元。

安抚好死者家属后,王同峰认为,在此次意外事件中,事故发生地的供电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去年4月,王同峰将琼海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其向死者家属赔偿款70%的份额(18万多元)。

车主和供电部门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该货车装载的高度过高,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货车司机老古和老李应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供电公司的免责抗辩理由,驳回王同峰的诉讼请求。

王同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地为非居民区,根据有关规定,在非居民区,架空电线与地面的最小间距应为5米,根据交管部门和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事发现场的架空电线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同时,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当时司机和副驾驶违规装载,存在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海南省一中院二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限期支付给王同峰8万余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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