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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未购买交强险,应根据公平主义原则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22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辆肇事未购买交强险

2013年6月,张某驾驶“雪弗兰”轿车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骨折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的轿车并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且王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共计20万元。双方针对赔偿事项发生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承担主要责任,最多承担2万元中的80%的责任,即1.6万元。而王某认为,张某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在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

应根据公平主义原则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先行承担无过错的保险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购买交强险时的赔偿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公平主义原则进行认定和判决。交强险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保障第三人的权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点的社会保险。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当其没有履行时,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认定和判决,则会导致大量的机动车所有人逃避购买交强险和较少其责任的承担,必然导致社会胡乱和法的不稳定性。

根据本案,张某因未购买交强险,其应当在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用中先行赔偿,剩下的19万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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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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