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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后补年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车辆出险后补年检

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建筑公司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

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在2000年6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1998年、1999年进行了年检。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对于该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虽然该车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虽未参加年检,但出险后经车管机关年检合格,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建筑公司所缴的保险费。

律师说法:车辆保险赔偿的条件

应该说,第二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首先,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风险的运输工具,国家对其实施强制年检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按期参加年检并合格是车辆行驶的法定条件,但建筑公司自1997年6月参加年检合格至1998年6月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继续行驶,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对其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提供保险赔偿。

其次,车辆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建筑公司在车辆投保和出险时未按规定到车管机关对桑塔纳车进行年检,那么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法定依据;建筑公司在该车发生事故经过修复,行驶480天后的2000年6月,才到车管机关交了罚款进行年检,并年检合格,只能证明该车在2000年6月及今后一年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继续行驶一年,不能根据480天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来推定480天以前该车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仅以《行驶证》上车管机关于2000年6月补签有1999、2000年检合格来认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该车属年检合格车辆是错误的。

第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中国保监会在解释此条款时说明如下: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单无效:……,保险车辆达不到国检GB7258,1997《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该车虽然在新车上户时领有行驶证和号牌,但在车辆投保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导致保险公司与建筑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机动车辆只有通过年检才能达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的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才能符合保险合同成立有效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不处于通过年检的合格期限,那么,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至始无效,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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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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