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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车连撞33车致2人死亡,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平板车连撞33车致2人死亡

2014年11月20日下午,330国道浙江丽水枫树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平板车在短短几十秒,一路冲撞,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33辆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47岁的张某是吉林人。2014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吉林牌照的平板车途径330国道由缙云县往丽水市区方向行驶。16时18分,车辆行驶至330国道路段时,制动失效,车辆失控,与前方排队等候的多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管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33辆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供职的物流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莲都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生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国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平板车驾驶员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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