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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酿事故致行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此文章帮助了22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岁女童酿事故致行人八级伤残

两岁的孙女旋动爷爷临时停下来未关闭电源并拉起手刹的电动三轮车调速转把,导致电动车突然向前冲,将73岁的行人钟某撞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非道路交通事故,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16日,被告彭某带着两岁的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车临时停放在泰和县电信局附近路边时,未关闭电源、拉好手刹、拔出钥匙。在停车过程中,其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向前冲,碰撞在前方步行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严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彭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先后在泰和及南昌的医院抢救治疗共计20天。后经泰和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孙女并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驾驶人,本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请。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彭某作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道路边停车时,未关闭电源并采取刹车措施,致使与其同行的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并碰撞原告,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本案的性质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578.1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537.89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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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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