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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天车祸身亡遭保险拒赔,法院判其支付保险金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职当天车祸身亡遭保险拒赔

原告范林明、程冬梅均是菏泽市人。2008年,他们与次子范涛一起来到胶州市打工,范涛2011年到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6月29日晚,范涛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返回住处,途经胶州市兰州东路大西庄处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多日后,于2013年9月2日死亡。

“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得知用工单位为范涛投了意外险,保险金支付包括意外伤害100000元、意外医疗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意外烧伤100000元等4个方面。”范林明说,随后,他们找到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要求查询保险信息,不曾想却吃了“闭门羹”。

法院判其支付保险金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胶州支公司为其单位273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9日0时起至2014年5月9日0时止,被保险人包括范涛。同年7月1日,用工单位向某保险胶州支公司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将被保险人范涛变更为郭燕。

“2011年3月28日范涛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2013年6月19日申请离职,10天后办理离职手续。”主审法官刘伟伟说,离职后,范涛在当天17:10分左右离开公司,21时11分许,他驾驶电动二轮车与一辆轿车在大西庄处相撞,轿车司机随后驾车逃逸。

法庭审理认为,按照惯例,一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截止到某日”应理解为当日的24时,因此,被保险人范涛在离职当日的21时50分发生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且,无论死者的医疗费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仍应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故判处某保险胶州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4600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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