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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擦伤双方私了,再次求偿达成调解协议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交通事故意外擦伤双方私了

王某是滕州市南沙河镇某医院的一名大夫,2014年11月7日早晨,驾私家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因拐角处视线受挡,将一名骑电动车女子撞倒,造成女子面部擦伤。王某立即下车查看,经询问得知,该女子姓秦,家住滕州市鲍沟镇某某村。随即,王某将秦某就近送往其就职医院包扎治疗,并口头承诺在秦某康复后给予一定赔偿。但秦某丈夫得知后,看见秦某面容损伤,十分恼火,旋即到王某医院吵闹,向院方讨要说法。为避免事态扩大,王某找到秦某某所在村支部书记孙某,希望其可以做做秦某一家的思想工作。在孙某的调解下,王某当场向秦某支付了人民币4000元作为赔偿,秦某收款后,也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条。履行完毕,王某暗松一口气,认为事情终于解决了。

不料,12月6日早上,王某刚到单位,迎面就遇上了秦某夫妇,秦某丈夫张口就要王某再出钱给秦某治伤。原来,秦某回家养伤期间,其面部伤口迟迟不消肿,遂又去医院检查,发现其面部有一处轻微骨裂。秦某认为王某向其支付的赔偿金不足以赔偿其所受伤情,加之伤口在面部,对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便和丈夫一起再次找到王某。王某不解,称其已对秦某作出了赔偿,秦某怎么能反悔,双方争执不下,又再次找到孙某处评理。孙某便质问秦某已收赔偿金,为何反悔,秦某辩称仅仅是出具了收款条,并不表示其今后不再追究王某赔偿责任。不得已,众人来到鲍沟司法所,希望司法所能够依法调解。

再次求偿达成调解协议

鲍沟司法所干警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做秦某夫妇的工作,告知其虽没有和王某签订书面协议,但经孙某调解后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当场履行完毕,现又提出赔偿要求有失诚信;另一方面,积极做王某的工作,告知王某虽然已经做出了赔偿,但秦某的伤并未治疗终结,且后期复查出其有骨折伤情,王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秦某夫妇虽出具收款条,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证明其支付的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从过错责任上,其理应再按照秦某伤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

通过鲍沟司法所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再向秦某支付赔偿金4000元,并且签订了协议书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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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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