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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朋友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判刑一年赔偿20万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载朋友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

一青年酒后驾驶朋友车,后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7月29日,该青年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亡朋友父母的各项经济损失20万余元。

2005年6月1日凌晨2时许,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无业青年余川川与朋友刘某、余某在六堰喝酒后,由刘某驾驶鄂C·93230号车往十堰方向行驶,行驶到五堰时,余川川提出要驾驶车辆,刘某就将所驾驶的车辆交给余川川驾驶,当车行驶到十堰市人民路十堰商场路段,撞上路边的行道树及供电系统,致余川川受轻伤、余某受轻微伤,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余川川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死亡后,其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余川川赔偿死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160460元、丧葬费592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127980元、误工费292.3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94859.82元。

判刑一年赔偿20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川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死者刘某明知余川川饮酒,却将机动车辆交给余川川驾驶,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余川川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给予赔偿。于是法院做出判处余川川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294859.82元的70%共计206401.87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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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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