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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倒闯红灯行人,未购交强险次要责任全额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驾车撞倒闯红灯行人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曹先生骑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撞倒了闯红灯的行人李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曹先生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前段时间,李某将曹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曹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以曹先生未购买交强险为由,判决曹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购交强险次要责任全额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不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为依据,只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侵权人都应全额赔偿。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在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侵权人也要在交强险限额10%的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肇事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先生虽然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因为他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李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故应由他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全额赔偿李某。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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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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