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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

黄某生前系藤县东荣镇某公司的职工,在其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不幸死亡。为此,黄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9多万元,获得支持。

事后,梧州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的死亡系工亡。为此,黄某的亲属作为申请人,以藤县东荣镇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以法律没有明确可以获得侵权赔偿及工伤待遇双重赔偿的规定,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不应重复计算赔偿,应是相应的补充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

家属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已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故中工亡的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六被告作为黄某的直系亲属,系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和

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被告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后,有权同时获得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重赔偿。据此,藤县法院对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藤县东荣镇某公司一次性支付49多万元的工亡补偿金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给被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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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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