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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侧翻致乘客死亡,未购票仍可获得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客车侧翻致乘客死亡

乘客李某经售票员同意未买车票搭车,却不料发生翻车事故,运输公司以李某未买车票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各种损失共35576元。

泸县居民李某与某运输公司的售票员曾某是朋友,2004年9月21日,李某准备搭乘红运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上车后,经售票员曾某同意,李某未买车票。运行途中,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李某受伤造某T12椎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某8级伤残。为此,李某在多次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109538元。

未购票仍可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客车售票员是被告与旅客签订客运合同的执行者,其同意原告不购票乘车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实施的签约行为,因而尽管原告搭乘被告之车未购买车票,但原、被告之间仍建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90条之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乘车目的地,然而,原告所乘被告之车却在途中翻车,造某原告受伤致残,按照《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持票上了承运人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承运人即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有地的任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则而造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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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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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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