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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结果成被告,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出借车辆结果成被告

刘女士将自家的面包车借给了朋友,而没想到朋友又将车子转借给了他人,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车子受损不说,还一同被告上了法庭。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刘女士家中有一辆面包车,可自己并不会开车,因此丈夫离世后车子就一直闲置在家里。朋友李某多次开口借车,刘女士开始也不答应,后来架不住朋友的软磨硬泡,还是把车借出去了。没想到李某车子借到手之后,没多久就转手借给了自己没有驾驶证的男朋友。在一次出行中,李某的男朋友驾车与某公司的汽车相撞,造成该公司汽车损失5万余元。该公司把李某的男朋友和刘女士一同告到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叫苦不迭,称自己虽然是车主,但对这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过错,自己是借车给李某,而李某是有驾驶执照的,车是李某借出去的,要赔偿也应该是李某赔。

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男朋友属于无照驾驶,经交通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应承担对受损车辆公司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刘女士是本车车主,虽然并非直接将车借给李某的男朋友,但审理查明其实际上认识李某的男朋友,并且知晓其无证驾驶自己车辆的事实。

刘女士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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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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