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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后未达成协议,能再次调解吗?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交通事故调解后未达成协议

苏某前不久骑自行车去某县城,在一丁字路口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倒,身上多处受伤,共花去治疗费用五千多元。交警部门经过勘察现场,认定赵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由于赵某答应的赔偿金额太少,苏某与赵某未能达成协议。后来,苏某考虑家离县城较远,打官司太麻烦,此事还是调解解决为好。交警部门虽对此事已进行过调解,但是否还会受理苏某的调解申请?

能再次调解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虽然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后来当事人又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此案例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交警部门不能再受理苏某的调解申请,苏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另外,如果苏某和赵某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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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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