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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将行人送到医院后逃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肇事者将行人送到医院后逃离

魏某和朋友吃饭喝酒,之后酒后驾车外出,不慎将行人崔某撞倒。崔某当即不省人事,魏某立即将崔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支付了2000元押金。事后了解崔某伤情严重,魏某怕承担责任,便匆忙逃离医院。魏某自知罪责难逃,于是到公安部门自首。现魏某已经被拘留。而崔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两天后死亡。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直接关系到对他的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根据此宗案例来结合上述规定,魏某因酒后驾车肇事造成崔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其事发时积极对崔某进行了施救,但后来还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了逃跑,虽然魏某又回来投案自首,但其行为只能作为自首情节。所以魏某的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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