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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内倒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而非人身伤害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修理厂内倒车撞人

2009年10月2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因汽车需要修理,2008年12月3日晚,原被告两人将车开进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内车辆较多,修理人员要求将车停在指定的地点等待修理。于是,由王某驾车倒车,李某在后指挥车辆倒入,但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将李某撞伤,造成李某右眼失明,左侧面部麻木的七级伤残。

属于交通事故而非人身伤害

本案涉及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参照本法有关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实质是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 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该以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虽然发生在修理厂内,但这并不影响该车所表现出来的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修理,但该车的运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修理操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本案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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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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