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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时溜车致司机当场死亡,交强险是否应赔偿死者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61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检修时溜车致司机当场死亡

2014年10月8日,司机薛某驾驶货车沿239省道行驶,期间发现车辆出现问题,便停下检修。因薛某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检修中出现溜车,薛某被轧于车下,当场死亡。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交强险是否应赔偿死者损失

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即薛某的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而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2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此案悲剧的发生,是由于司机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躺在车下检修车辆所致。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钻到车底查看车况时,一定要拉好手刹、关好车门车窗,带好钥匙,还要在车辆周围放上安全隔离桩,车轮旁放上障碍物,以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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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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