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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了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福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方战军原为农村居民。S年前,方战军被县城的某工厂招用,此后一直在该工厂做工。其妻子也随方战军到城市生活,并在城区购买了一处平房。方战军虽然不时寄钱给其父母,但实际上已经分家单过。2005年8月,方战军在上班途中被张东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张东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野变驾驶引起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就方战军的死亡赔偿金一项发生争执,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战军的家属提出,方战军5年前进人城区做工并一直在城区居住生活,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标准计算。张东提出,方战军生前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标准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了

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其目的是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来确定。

这里所谓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户籍在农村的人员到城市后有稳定职业和居住场所的,应当认定为城镇常住人口,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生活多久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助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农村户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就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从本案来看,方战军5年前便进入城区做工,在城区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经济和生活已经从原来的大家庭中独立出来。虽然方战军时有寄钱给其父母,但收入主要用于小家庭的开销、积累,经济已经不再连成一体。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福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而主要赔偿金的证据关键是确定死者的年龄以及取得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收入标准的确定可以去当地的统计部门索取,这个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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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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