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童在火车站内玩耍被列车轧伤致残
孙田(7岁)家住城乡结合部的某村庄。村庄紧邻某火车站。该火车站没有封闭,铁路与村庄间无隔离措施。某日下午,孙田到火车站玩耍。车站内一列临时停靠的列车开动时将孙田乳伤,造成其双腿被截肢。孙田的父母以其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万元。
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帐路勘第58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具体贯彻和运用,两者均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这里“自身原因”的含义,应该结合《民法通则》123条,以及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款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不能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免责事由。但监护人其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监护人有证据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此,既可以敦促高危作业企业采取更为有效防护措施,进一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又可以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以期社会到家庭最大可能避免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发生的可能,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本案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划分当事人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