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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卖他人 发生事故原车主应赔偿么?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日常生活中车主往往会选择将自己用过的机动车折旧转卖,而一些资金不是特别宽裕的新车手往往也会选择购买二手车,殊不知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擅自买卖极易引发交易风险,尤其是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原车主通常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报废车辆卖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牵连

黄某将其买了多年的一辆报废的摩托车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该车未办理过户。李某某于2008年9月10日驾驶该车将行人张某撞伤。张某受伤后因医疗费将李某某和黄某诉至法庭,法院判黄某承担30%过错赔偿张某19100元。怎料,张某在治疗过程中,骨头因受伤连续进行了两次手术,构成十级伤残。无奈,2013年8月1日,张某再次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和黄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4006.91元。

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作出第一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对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第一次判决时,黄某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是因为当时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41021.51元。

报废车辆卖他人,发生事故原车主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原则上是不能上路行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报废,车主在明知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报废车辆转卖给他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原车主与新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新车主诉求赔偿,也可以向原车主诉求赔偿,当然也可以同时向二人提起赔偿。

以上是关于“报废车辆卖他人 发生事故原车主应赔偿么?”等问题的问题。实践中除了转卖报废车辆外原车主须担责的情形,还有转卖拼装车辆原车主须担责的情形。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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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就导致同一国家不同“户籍”的公民在残疾赔偿金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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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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