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  事故赔偿  >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  车主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车主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主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赵子龙因事向周瑜借用其新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使用。因二人关系要好,赵子龙为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周瑜便将车辆借于赵子龙使用。赵子龙驾驶该车行驶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某路段,与西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西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赵子龙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客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后西施亲属将赵子龙、周瑜及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肇事车辆所有人周瑜是否应承担对西施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周瑜将车辆借给赵子龙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周瑜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与驾驶人赵子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周瑜虽然将车辆借于赵子龙使用,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赵子龙独自承担责任。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分析。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两项标准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判断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处于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该分三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非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思产生的分离情形,如盗窃、抢劫、擅自驾驶等;二是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分离,如出租、出借等;三是特殊责任主体的情形,如机动车未过户肇事、所有权保留等。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则上应该本着运行支配理论分配肇事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形,原则上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由驾驶人独自担责;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结合运行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具体区分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或出借时仍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有义务确保承租人有驾驶资质,机动车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等,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责任分析。《侵权责任法》也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基准。《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所谓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无驾驶资格或饮酒而借车,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车等情况。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或依一般人注意义务不能发现存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肇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西施亲属可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原告其他损失,应由该小型普通客车的使用人和本次事故肇事者的赵子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瑜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因其在出借该车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文道才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其他赔偿问题相关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交通事故赔偿内容,赔偿期限,车祸事故赔偿时间,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意外交通事故赔偿时效,赔偿多少等交通事故赔偿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