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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儿童独穿马路被车撞 肇事司机责任可减轻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4周岁儿童独穿马路被车撞

赵某某驾驶“丰田霸道小汽车在丰城市某乡镇公路上行驶,当行至某村庄时,与独自横穿马路的小女孩张某某(时4岁半)发生刮擦,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后果。另查明,赵某某属无证驾驶。

二、肇事司机责任可减轻

肇事司机赵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负全责。赵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属违法驾驶,对违法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赵某某与张某某的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对死者张某某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责任,他们都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赵某某负主要责任,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负次要责任。从主观上看,赵某某无证驾驶属故意违法,后者黄某某、许某某属疏惑大意违法,相比之下,赵某某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的责任。

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一)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二)双方责任认定。赵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属非法驾驶,对张某某的死亡负重大责任;张某某属学龄前儿童,依照法律规定,其在道路上通行时,黄某某、许某某作为其监护人,负有管理、保护职责,故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他们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责任大小比较。赵某某明知无证驾驶的严重后果,属主观直接故意;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对张某某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属疏惑大意过失。两者比较,赵某某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的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的监护人黄某某、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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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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