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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政正式颁布 网约车背后隐藏的局限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1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网约车新政正式颁布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比起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司机和平台不必签订劳动合同,不必使用出租车计价器,可以兼职运营,同时删去「司机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平台」的限制,这些都是很显著的进步。多年舆论拉锯战,网约车终于获得了合法身份,值得庆贺。

 二、网约车背后隐藏的局限有哪些

从总体姿态看,新颁布的《办法》非常开明;仔细阅读,有些细节却让人担忧。和当今自由开放的网约车生态比,《办法》在关键领域,还是给未来行业发展蒙上了阴影。

(一)平台申请经营

 去年的《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得向设区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申请,才能运营。也就是说,滴滴想在北京运营,得向北京市道路部门提申请;想在香河运营,得向河北香河县申请。想要覆盖全国,就要和全国几千市县打交道。申请资料包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看法规条文的意思,这里是需要原件(包括身份证)。

公司想开辟业务,高管身份证、营业执照就要全国跑?一个城市审批结束,才能在另一城市申请?从目前的法规看,确实如此。上海学者傅蔚冈对此评论,网约车公司领导恐怕连出差都麻烦。每个审批正常时限20日,最长30日,网约车的爆炸性扩展,将大大受限于这些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

这次《办法》出台,沿用「平台申请经营」的规定,只是将申请对象从「设区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为「经营区域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其他条款,这里的主管部门是指地级以上市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放眼全国,至少也有300多个区域。傅蔚冈所说的困境,还是没有真正解决。

网约车平台申请运营,其实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网约车只是信息平台。打开滴滴软件翻到「法律条款」,你会发现明确的澄清条款。以专车为例:为了避免误解,特澄清如下: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所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租车服务是由租车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而驾驶服务是有驾驶服务供应商提供。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 

就像央视广告,信息平台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联系。只不过网约车平台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撮合交易。从这点上看,网约车和淘宝没有本质区别。网约车公司只需要建设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借助网络电流力量,就能通达全国。他们没有分支机构,没有派驻人员,甚至连业务扩展到哪里,可能连他们都不知道。

 《办法》出台,网约车公司要在全国各个城市登记,申请经营,还要在当地设置办公场所、负责人员。这将凭空增加多少成本呢?要求网约车登记申请,司机和乘客才能合法使用,这就好比淘宝向各地工商「申请经营」,当地才能开网店和网购。这样的做法,你说算是进步吗? 

(二)网约车的数量和司机管制

这次《办法》颁布,删除了《意见稿》关于网约车数量的规定(原文:地方政府对网约车数量有规定和要求,各自规定)。看起来真是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只是管制权下放,交给地方。第十三条规定,车辆所有人、网约车平台向当地部门提申请,符合一般性条件,发给运输牌照。第二款补充,「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熟悉中国地方治理的人都明白,这个条款隐藏着非常厉害的杀招。通过「另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人为地、合法地控制网约车牌照、抬高行业门槛。理由简直太多了:保护出租车就业、解决拥堵问题、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乘客安全——每一条理由拿出来,都是理直气壮。甚至不用这么麻烦,交通部门只要宣布,「根据市民出行数据,推断合理数量」,这种说法也能拿出手。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就是当地出租车公司持股人。想想看,近几年他们是怎样为出租车保驾护航。

官员掌握牌照发放权,难免要寻租,这是政治学决定的;已持有牌照的公司和司机,他们有动力抵制增加牌照,以便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这在出租车时代屡见不鲜。虽然交通部承认网约车合法,一刀切禁止已无可能,不过,他们还是可以合法地数量管制,分割利益。

《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驾驶员资质,除一般性条件,还有尾巴条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个条款是否会成给地方政府寻租牟利的机会呢?

可能性当然存在。举一些常规动作,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较高资质驾驶执照(出租车行业通常需要C照),是否需要定期培训、学习(正如现在出租车行业)?驾驶员是否需要定期检查?把管制背后的利益连在一起,恐怕是惊人的寻租产业。 

全国有上千万网约车人员,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在灰色时代,车辆和司机都是自由之身,他们只需在平台登记,就可以自由运营。套上车辆和人员两大牌照,地方政府可以设置门槛,牟取利益,理直气壮地打击无牌照网约车。到那时候,网约车不会同仇敌忾地愤怒,而是出现大分裂:有牌照者呼吁打击,无牌照深受其害——用牌照制造垄断和分裂,出租车时代的悲剧,恐怕还会重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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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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