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营运车辆被交通部门暂扣
2013年12月初,叶某某驾驶李某某的轿车,乘载四人运往重庆。当车辆行驶至万盛区高速路口时,被运重庆市万盛区输管理部门以从事非法营运暂扣,并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叶某某送达了《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叶某某罚款3万元。李某某知道自己车辆被扣后,要求返还车辆未果。2014年3月11日,李某某以暂扣车辆行为违法为由将万盛区运输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二、车辆暂扣期限该如何界定?
本文认为,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理由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者防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暂扣车辆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保障行政处罚事实调查清楚的目的,更有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执行的作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所得价款除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看,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不仅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更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执行。所以,运输管理部门在违法行为人叶某未缴纳三万元罚款前,可继续暂扣车辆直至采取拍卖措施前。当然,拍卖措施应当在处罚下达后三个月内实施。
(二)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已超出了保全证据的目的。非法营运车辆作为认定非法营运行为的一项重要证据,行政机关通常采用扣押措施防止其逃逸,拒绝现场检查。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概念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的取证工作顺利进行。但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看,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已超出保全证据的常用目的,现行立法规定暂扣车辆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充分说明了国家打击违法营运的决心。这也是现行立法赋予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更深法律意义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