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6月16日段某驾驶自行车行驶至大兴区某村东口,与郝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段某倒地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交警大队认定:郝某为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段某被送至999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诊断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后段某将郝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争议点:残疾赔偿金
段某是农业户口,从事粮油个体经营,无营业执照,没有缴税证明,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证明,仅有北京*****粮油批发市场提供的进货证明,居住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
段某观点:段某本人有无耕地证明,证明其已经脱离农业生产,且在北京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长期从事粮油经营,故认为自己可以按照北京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郝某及保险公司观点认为:段某虽然有无耕地证明,也有北京*****粮油批发市场提供的进货证明,但是证据依然缺乏,不能证明其收入地和工作地均在北京城镇地区,因此按照城镇的残疾赔偿标准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经法官审理查明, 对于段某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其居住生活在农村,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法院认定其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2015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其余赔偿请求双方无异议。
最后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郝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段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款共计163197.05元。
律师解读
如果受害者要想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并且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是否在城镇生活,收入来源是否来源于城镇,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我们就提示当事人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居住证、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等,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提供了以上证据材料,法院基本都能够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