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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 **号**幢**。

法定代表人尚**,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立案受理。因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于2015年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1月签订了《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费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国际出口或国内限时服务,原告为被告开具**快递帐号为*******1,被告承诺对该帐号所产生的全部运费及关税。协议书中同时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出口关税的账单后立即将账单结清,如被告未于运单账单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即代表其对相关运费账单无异议。被告不得以部分款项有异议为由拖延其它无异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合同自签订的次日起生效。双方产生争议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7日先后为被告提供了多次出口快件(空运)服务,总计产生运费人民币17万元。原告在每次托运服务完成后,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将运费账单寄给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运费17万元;2、以拖欠金额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支付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律师费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费结算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关于公司地址的说明,证明被告公司的取件地址以及被告的付款保证。3、账单、运单、收件人签收记录等,证明原告已提供了托运服务并履行完毕,被告的欠款金额。4、中文版标准运单第一联及运单条款,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费用的依据。5、原告收费价目表,证明原告收取运费的计算标准。6、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证明费用实际产生,原告开具了发票给被告。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综合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为印证,对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的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根据被告指令,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亦应善尽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善尽付款义务以致涉讼,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支付运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期账单的应付款日作为利息损失起算日,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费人民币17万元。

二、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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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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