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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生惨烈车祸 交通事故中过错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南宁发生惨烈车祸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事故情况通报显示,19日9时2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七塘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从宾阳往南宁方向行驶的桂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行驶的桂A号牌越野车碰撞,事故造成越野车驾乘人员5人当场死亡(1女4男)。

交通事故中过错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对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基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的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多,反之就少。也就是因为这一点,在人们的意识里面,就将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混为一谈了,认为经济赔偿责任就是交通事故责任。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形成了某些地方所谓的“撞了白撞”的规定出台;也是因为这一点造成了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错误认识,错误地将该条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其实该法条的规定就是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补偿,无过错赔偿的条件有三个:一必须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二是造成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第三个方面就是机动车无过错,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3、单纯的交通违章行为没有经济赔偿责任交通违法行为不像其他违法行为一般都有明显的损坏后果,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一种潜在性的威胁,是对不特定交通参与群体或者个体的侵害,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没有明显的损坏后果,因此只因违法产生罚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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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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