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司机撞伤女童将其扔进沟
2014年10月25日,8岁的董薇薇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酒后驾车的肇事司机梁某看到董薇薇浑身是血,一时惊慌失措。路过的司机劝他赶紧将董薇薇送往医院。然而,梁某并没有前往医院,而是来到距车祸地点很远的一个偏僻路沟将董薇薇丢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时报警,董薇薇才被送往医院抢救。命虽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却因重伤留下了后遗症。案件移送至文安县检察院后,梁某辩称自己本来是带着董薇薇去医院,但医院不收,才将她放在路边,自己并没有故意遗弃孩子。承办干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认真分析案情、提讯犯罪嫌疑人,最终戳破了梁某的谎言。
司机涉嫌故意伤害判刑8年
2015年10月,文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70余万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肇事司机撞伤董薇薇之后非但没有及时送医救治反而将其扔进偏僻沟里后逃逸,导致薇薇因重伤留下了后遗症,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