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伤男童逃离
据北青网报道,11月8日傍晚5时36分,镇江京口大队接110指令:“有王女士报警,一辆车号为苏LXT528的轿车,在镇江山门口街人寿保险附近与电动车发生相碰后,轿车逃逸,受伤小孩送医院”。
经了解,事发时王女士驾驶电动车,在镇江山门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离健康路口约15米处,突然一辆同向行驶车号为“苏LXT528”的“丰田”轿车向右变道,随即就撞到她电动车。撞击发生后,其同车六岁儿子腿部喊疼。此后,轿车驾驶人先是下车看了一下,但很快就驾车逃离。经检查,王女士的儿子腿部骨折。
由于肇事车辆逃逸,但警方根据报警人提供的车号查询,当即组织专门警力调阅路口监控,查找肇事车辆。监控清晰记录下肇事车辆。
晚8时许,警方将车主陈某控制。到案后,陈某先是拒绝承认肇事,但在监控面前,40岁的陈某不得不交代肇事逃逸的经过。当时,自己驾车,遇路口红灯时,前面有三辆车在等候。由于陈某驾车右转不受信号灯限制,原在直线车道上行驶的陈某突然向右变道准备从非机动车道行驶路口右转,就撞上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车。被撞后车上小孩“哇哇”哭喊腿疼。而陈某称当时见小孩没有流血,以为遇到碰瓷,随后就以倒车让开道路为由,上车驾车向前逃离。目前,肇事车辆已经被警方暂扣,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陈某的相关责任将依法认定和追究。
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应依法受到处罚。
法邦网在此提醒,各位司机在驾车并线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下车查看伤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为先前的侵权行为(撞伤行人),此时司机对于伤者负有救助义务。如不确定伤者是否为“碰瓷”,也不应选择扬长而去,而是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