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警方用山寨测速仪执法
根据21CN新闻报道,湖南益阳因为不服开车超速罚款扣分,状告法院。不料,随着提交证据和一步步调查,这名市民竟发现用来测速的测速仪竟是“山寨”的!执法部门发函“当地厂家”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17种情形:
(1)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2)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且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3)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5)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6)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7)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10)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1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1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3)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5)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6)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1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案中,被罚款扣分的市民认为,“山寨”测速仪所采集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不能够作为合法证据证明其超速。某警官透露,目前徐先生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