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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相撞致3死 教练车事故谁之过?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教练车相撞致3死

2017年1月9日14时许,黑龙江哈尔滨市两辆教练车相撞,造成多人伤亡。1月9日晚,哈尔滨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2辆来自不同驾校的教练车相撞,已致3死2伤。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为一辆车牌号为黑A1330学号蓝色重型普通货车与一辆车牌为黑A8215学号白色捷达轿车相撞,现场除货车驾驶人黄某外,捷达车内人员均因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捷达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共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内另2名乘车人仍在治疗中。

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黑A1330学号货车驾驶人黄某为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黑A8215学号轿车驾驶人赵某为哈尔滨市港航机动车驾驶人有限公司教练员。案发时,黄某驾驶车辆在滇池路2号门前左转弯行驶,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目前,有关部门已责令涉事驾校停业整顿,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教练车事故谁之过?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如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没有在车上,则教练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事故责任应由教练承担。

此外,如学员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

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该事故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如驾校方未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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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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