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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司机已死亡,赔偿后果谁来担?

此文章帮助了44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辆失控货车司机当场死亡

2017年1月17日12时47分许,一辆重型拉沙货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原县曹洼乡政府所在地街道时,失控冲向民宅,驾驶员当场死亡,其他4名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段系十字路口,记者从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看到,涉事大货车高速冲向路口一侧的民宅,至少三间民宅倒塌,几秒钟后,一阵烟雾将监控探头笼罩。事发后,现场一片狼藉,四处散落着残砖断瓦;多辆救护车已赶至现场,消防队员正于废墟上清理现场;疑似有多人躺在地上,并已用棉被盖住,并多人在一旁痛哭。目前,该事故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澎湃新闻)

二、损失严重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很多人认为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已经死亡,赔偿责任也随之消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下列情况中,就算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因事故致死,受害者依然可以提出索赔:

1、职务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即司机和车主系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2、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造成交通事故。即事故司机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赔偿主体不同,事故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出借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即在车辆出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借用的,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但在民事赔偿中借用本身已存在过错)。

4、车辆有效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即在事故车辆保险有效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内容,承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5、发生连环事故或者二次事故。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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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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