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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驾车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此文章帮助了634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六十岁驾车发生追尾

2016年5月的一天,薛某驾驶别人的一辆轿车在常熟市环城北路发生了追尾事故,其驾驶的车子撞上前面一辆小轿车,那辆小轿车在遭受撞击后又撞上了前面一辆客车。事故经交警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驾驶车辆的所有者高某赔付了被撞击的小轿车和客车的修理费驾驶证被吊销共计28400元。同时高某自己修车也花了修理费2450元。

事故后,高某通知了其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满以为会获得赔偿的高某却失望了,因为保险公司在核实事故发生的情况后,居然拒赔。理由是,薛某在发生事故时,处于驾驶证被吊销阶段。明明有驾驶证,怎么会说是被吊销了呢?经过保险公司解释,高某得知,因为薛某已经年满60周岁,从2012年起,薛某必须每年向常熟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状况证明,这些在薛某的驾驶证副页上也有明确的提醒。但是薛某从2012年至2014年发生事故期间从未提交过体检报告,按照法律规定,薛某的驾驶证已处于被吊销阶段。高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查明,自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事故发生时,薛某确实未向有关部门提交过身体条件证明。因此事故发生时,薛某的驾驶证应属注销状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该案中薛某未按规定提供身体条件证明,所以驾驶证处于吊销阶段。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以上就是六十岁驾车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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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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