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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误工时,司机能否索赔误工费

此文章帮助了444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车辆被撞误工时

李某夫妻俩在京以开网约车为生,2016年8月,李某将车停放在石景山路八角桥附近时,被苏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事故造成李某花费维修费三万多,此损失已由被告小客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然而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赔付涉案车辆的贬损损失及误工损失。因此,李某夫妻和车牌所有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以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李某说,从购车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之前,他以开网约车赚钱。“之前我们开网约车每个月差不多有1万多元收入,现在车子损坏了,有两个月时间不能开,就没了收入,要误工费也是应该的。”李某向法庭提供此前几月开网约车的流水,每月收入八千元到一万元不等。李某还表示,他的车子是新车,被撞后,肯定会贬值,故要求索要车辆贬损费,并提交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表明委估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赔偿评估值为人民币1.36万元。

被告苏某辩称,当时网约车还未合法,因此不愿意支付李某的误工费,“当时网约车并不合法,而且他们每月挣的钱也并没有按国家规定交税,不能称之为工资。”苏某表示贬损费用只愿赔付一万元整。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向本庭提交保单,主张上述损失在保单中已明确约定不予赔偿,故其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误工费。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无责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李某、韩某车辆贬值损失一万三千六百元、误工费七千元,并驳回李某、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司机能否索赔误工费

李某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苏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无责。苏某应对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及韩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数额合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而李某、韩某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三者险保单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释明,故对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应该支持。

以上就是车辆被撞误工时,司机能否索赔误工费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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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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