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车家出租发生车祸 死者家属要求赔偿
2016年7月11日杨某某驾驶杨某所有的轿车行至过桐线16KM+400M处时,不慎与杨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1、钟某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之车系杨某某从XX公司处租赁。钟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杨某将自用车用于出租牟利,其行为已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使用性质,致使该车辆驾驶人范围从其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必然造成保险标的上路时间显著增加,也即发生危险状况的概率显著上升。故杨某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合同系其法定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因危险情况增加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私家车变更使用性质未通知 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私家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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