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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不及时擅离现场,查不清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报案不及时擅离现场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重庆市沙滨路上行驶,由于不小心,驾驶途中冲上了隔离花台,车辆受到损害。事故发生后,高某非常紧张,锁好车门后径自离开现场,当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向交警报案。直到第二天上午,高某才想起到交警队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定损理赔为由予以拒绝赔偿。这让高某很是窝火。因此次理赔纠纷,高某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向交警队报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综合案情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查不清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报案不及时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免责。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报案不及时擅离现场,查不清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能否赔偿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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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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