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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行驶遇坑槽酿成事故 高速公司被判赔偿1万元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5日7时,安阳市的孙一民驾驶谷某林的红旗轿车由北向南行至京珠高速公路516公里+300米西半幅时,轿车的左前轮轧到行车道偏东侧一坑槽后撞向路边护栏板上,坑槽东西宽90cm,南北宽50cm,深度为15cm,坑槽前后无警示标某,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车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20625元,路产损失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安新路政支队认定为2500元。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支队安阳大队于2006年9月16日作出2006036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高速公路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孙一民负次要责任。

不负责任认定提出起诉:

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出申诉,高速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豫公交高执监(2006)第010号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安阳大队20060369号交通事故认定。高速交警支队安阳大队于2006年11月10日重新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2008年3月,车主谷某林以高速公路公司安新分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1200元。

法院判决:

文峰区法院认审理为,被告安新分公司作为京珠高速公路安新段的管理单位,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使用高速公路,由于安新分公司疏于巡查未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的坑槽并清除,同时也未在坑槽来东方向设置警示标某,造成事故发生,故安新分公司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原告谷某林车辆驾驶员孙一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采取刹车措施不及时,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安新分公司的设立法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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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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