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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乘车时受伤,如何认定“车上人员?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欲乘车时受伤

李某准备乘坐公交车出行,但在其还未登上公交车时,公交车便驶离站台,并将李某碰倒在地,后轮碾过李某的右腿,致使李某右下肢碾压毁损伤,多发骨折。

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李某是正在上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范围,而且公交公司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共计108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上车,属于车上人员,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限额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7万元;公交公司给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55万余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车上人员”

何谓车上人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在车下,欲登车却还未上车,身体重心及控制力均在车外,从时间、空间角度判断不属于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故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欲乘车时受伤,如何认定“车上人员”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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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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