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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的名字买车 车牌所有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597人  作者:高丕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借别人的名字买车

2007年,邱某借贾某名买车。2015年,贾某诉请邱某返还车牌及车辆。

法院判决:车牌所有权归出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与邱某借名买车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及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贾某与邱某之间借名买车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因诉争车牌现登记在贾某名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车辆转移登记的规定,车辆转移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本案中诉争车牌下轿车迁出登记须由贾某办理,邱某并非办理轿车迁出的适格主体,且机动车迁出登记应由有权行政机关决定,故对于贾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贾某要求邱某返还车牌的诉请,因车牌与购车指标的密切关联性,客观上无法实现单纯的车牌有形物返还,贾某要求返还车牌实质上是要求返还购车指标,而购车指标归属于有权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畴,判决驳回贾某诉请。

律师说法:借别人的名字买车,车牌所有权归谁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借名买车情形,机动车及车牌所有权归属车辆出资人而非登记车主。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车辆转移登记的规定,车辆转移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本案中诉争车牌下轿车迁出登记须由贾某办理,邱某并非办理轿车迁出的适格主体,且机动车迁出登记应由有权行政机关决定,故贾某的该项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贾某要求邱某返还车牌的诉请,因车牌与购车指标的密切关联性,客观上无法实现单纯的车牌有形物返还,贾某要求返还车牌实质上是要求返还购车指标,而购车指标归属于有权机关行政管理范畴,而不应诉至法院。

以上就是对“借别人的名字买车,车牌所有权归谁?”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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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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